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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20分左右,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丰李警务工作站民警朱某某、赵某带协警董某某、田某到丰李镇丰李村“映月网吧”对上网人员进行盘查。当盘查到被告人孙某某,要求孙某某出示身份证时,孙某某说没有带身份证,民警要求孙某某报下身份证号码,因孙某某正在玩游戏,极不配合,当民警再次要求孙某某报身份证号码时,孙某某猛的从凳子上站了起来,并把戴在耳朵上的耳机摔在电脑桌上。民警问孙某某怎么回事,孙某某直接用拳头对协警董某某殴打。民警朱某某上前拉孙某某时,孙某某又用手撕、抓朱某某的鼻子及脸部,将朱某某鼻子、脸抓破流血。而后孙某某又用手抓田某的脸,将田某脸抓破流血,眼镜打掉。董某某再次拉孙某某时,孙某某又用拳头对董某某的胸口、肩膀进行殴打。后孙某某被民警控制住时,孙某某两退乱踢乱蹬,将董某某蹬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田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飞 

李记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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