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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上午十点半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出入口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登记处,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拒绝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强行闯入小区,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值勤民警巴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民警巴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工作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执法记录仪光盘、巴某某手机录像视频光盘、办案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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