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感情问题情绪不佳,酒后持菜刀前往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巷**栋**出租屋,与女友何某某争吵且殴打何某某。何某某向牛某某求助并报警后,光明派出所巡逻队员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先行到达现场,遭被告人孙某某持刀追砍。光明派出所民警麦某某和辅警赖某某赶往现场后,孙某某手持菜刀与之对峙,后在民警安抚下情绪略微稳定。民警麦某某前去准备将其带离时,被告人孙某某再次捡起菜刀,民警麦某某在情况紧急下将其按倒在地,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反抗导致民警麦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孙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孙某某使用的菜刀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执法监控截图;3.证人证言:何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光盘贰张,内容为执法监控及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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