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许,因本区**街道**路**号**室租客肖某某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根据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鞋都派出所公安人员至**路**号,协助丰门街道工作人员对居住在此的多名密切接触者开展集中隔离工作。该处两名房东、一名租客均积极予以配合,但租住在该处**室的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表明身份、政策宣讲后仍拒不配合,不停辱骂工作人员并以持刀反抗相威胁。长时间对峙后,鞋都派出所增派警力到达现场,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房间外再三劝解无效,随后强制打开房门,被告人孙某某在房间内持菜刀向多名手持警盾的公安人员挥砍,并伴随辱骂、威胁,后在被制服时将菜刀扔向公安人员,其上述暴力反抗行为致使一名公安人员手部受伤、一个警盾完全断裂。当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及另外三名密切接触者被送往锦源路瑞都商旅酒店集中隔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警盾;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隔离人员派送登记表、丰门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登记表、伤势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辅警工作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接警单、身份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叶某某、徐某甲、刘某某、麻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证人张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甜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974****;
2.光盘贰张、补充材料壹份、讯问笔录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随案移送菜刀壹把、警盾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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