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15281971********,文盲,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李某某、协警左某某接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有伤人和毁坏财物的情况,经现场劝导无果,欲将双方带离现场至派出所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在被强行带至警车内后,用手抓扯坐在其旁边的协警左某某,致左某某的口罩被扯掉,脖子和手被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2.抓获及破案经过;3.被害人左某某陈述;4.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5. 执法记录仪视频;6.有关书证;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恩静
检察官助理:彭婷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