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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0时许,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姜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到鞍山市铁东区**街**包子铺出警,在民警李某某执行职务中,孙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踢李某某腿部,咬民警李某某右手大拇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信息表、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医院门诊病历、谅解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付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雪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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