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孔城镇王店村大安**号,现住城阳区**花园小区****户,2019年11月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110民警在城阳区李家女姑涛声依旧KTV出警时,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辱骂、推搡民警,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并致使民警受伤。经法医鉴定,出警人员袁彬祥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门诊病历、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车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牛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先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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