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甘肃省成县**镇**村**号,暂住本区**路**号**栋**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3时5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本区广富林路万达金街178号德胜龙虾烧烤农家菜店内滋事,店主闫某某报警后民警陈某某带领联防队员朱某乙、张某某至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推搡民警陈某某,后民警陈某某及联防队员朱某乙、张某某在控制其过程中被孙某某踢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朱某乙、张某某的伤势均构不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2020年7月21日3时54分许,在本区万达金街德胜龙虾烧烤农家菜酒后滋事,民警陈某某到场处理,民警让孙某某陪同人员朱某甲将其带离,后由于被告人孙某某醉酒严重,在离开过程中推搡民警,在联防队员及民警陈某某控制其过程中孙某某脚踢民警及联防队员。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朱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其三人在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接警后前往本区万达广场金街178号处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滋事,在对其教育后被告人孙某某用拳头打向民警陈某某胸口,后民警陈某某及联防队员朱某乙、张某某共同将孙某某控制,在制服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踢踹民警和联防队员。
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1日凌晨,其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准备从本区万达广场金街的小龙虾饭店离开,但孙某某酒后滋事,在民警到场处理后其冲上前打了警察,后孙某某被民警和联防队员制服。
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20年7月21日凌晨2点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其店内滋事,后其报警,民警到场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民警推开并朝民警胸口打了一拳,后民警和联防队员将其制服过程中踢踹民警和联防队员。
5.《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朱某乙、张某某构不成轻微伤。
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系公安机关民警。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孙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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