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传播,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的公告》,按照该精神,各社区工作人员到各居民小区与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对进出入小区人员进行管理。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尾随他人进入本市船营区帕萨迪那小区,*甲小区**和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刷卡或配合登记进入小区,孙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乙小区**潘某某殴打,之后在社区工作人员劝说下拿出钥匙,之后发现社区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录像,被告人孙某某不让王某某录像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上嘴唇破皮出血,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某被传唤到案。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越北镇疫情期间任务分配及人员安排、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疫情期间实施严各管控措施的公告、船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中东社区卡口值班表、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 、赵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候机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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