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江苏省宝应县**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至宝应县叶挺东路叶挺桥东红绿灯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正在执勤的宝应县公安局安宜中队交警任某某拦停并拔下电动车钥匙。在交警任某某欲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处罚时,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强抢交警任某某放在警用摩托车后备箱内的电动车钥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右手中指被钥匙划破。被告人孙某某强抢钥匙未果便采用将手上的血迹向任某某的警服上涂抹、用手抓衣服、推搡拉扯、扇耳光等暴力方式阻碍交警执法。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秦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