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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10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孙某某到所就此前涉嫌治安违法行为接受询问。孙某某认为办案民警态度不好,在民警办公室内倒地拒不起身,民警告知其到办案区接受询问,孙某某拒不配合,在对孙某某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王某某、朱某某与辅警宋某某、叶某某强制孙某某带至办案区。在将孙某某带至办案区人身安检室时,孙某某拒不配合并将辅警宋某某的右前臂咬伤,经鉴定,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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