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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民警俞某某、陈某某和协警李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土菜馆附近出警处置被告人孙某某和冯某某酒后纠纷一案。其间,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传唤,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协警李某某头面部挫擦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12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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