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汉族,中专文化,饿了么骑手,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营**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金涛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害人吴金涛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与智慧路路口时,因违章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陆某某及辅警吴某某、叶某某拦停,其因抗拒处罚试图驾车逃离,期间采用拳头、头盔击打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辅警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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