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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观澜丽景东门与乘坐出租车司机由某某发生争执,后由某某报警。在东京陵派出所出警人员何某某、周某某出警过程中,孙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并将出警人员何某某、周某某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周某某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9日19时30分许,文圣分局特警大队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被告人孙某某送至罗大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由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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