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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号。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 2016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朋友刘某某、李某某在本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吃饭饮酒,刘某某、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刘某某报警。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孙某乙接警后到达现场,孙某甲未配合民警调查并辱骂民警,王某某遂传唤孙某甲等三人至派出所,孙某甲在派出所内仍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踹辅警蔺某某。经西安大兴医院诊断:蔺某某左大腿软组织损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二O年三月二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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