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栋**号楼**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个体。2020年7月7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和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开始租用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幢**楼一处网点用于经营足疗按摩,因其未赚到钱即萌生了进行介绍、容留卖淫赚钱的想法,后其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募技师的信息,自2020年5月份开始先后有两名卖淫女李某某、王某到孙某某店内进行卖淫,被告人孙某某与卖淫女以及联系前来送嫖客的出租车司机均作了分成比例,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经查实的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出租车司机刘某(已治安处罚)介绍嫖客孙某宝(已治安处罚)至《珠海雅苑》该处足疗店内,孙某某容留卖淫女王某(已治安处罚)以400元的价格与孙某宝发生卖嫖关系一次;

2020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雅苑》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已治安处罚)与嫖客高某(已治安处罚)以300元的价格发生卖嫖关系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搜查笔录、提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