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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务工。2019年4月份,因吸毒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由孙某某(微信昵称走红版男人)提供冰毒,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0月15日晚,由孙某某提供冰毒,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冰毒,并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9月25日晚,由李某某(微信昵称:廖宇)提供冰毒,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10月5日下午,由李某某提供冰毒,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9年11月8日晚,由孙某某提供冰毒,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号车库的暂住处,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6次6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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