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骚儿”,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孙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单元**室家中容留杨某某、曹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怡和苑二期43栋1单元206室依法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壹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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