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20年8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20年9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2020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先后三次在位于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 妮
检察官助理:崔 雪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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