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在**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9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景某某在其车牌号为苏L0****的小型汽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将其车牌为苏L0****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丹阳市横塘镇大钱村路边,后在该汽车内容留景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将其车牌为苏L0****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丹阳市万品轩酒店停车场,后在该汽车内容留景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将其车牌为苏L0****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丹阳市横塘镇大钱村路边,后在该汽车内容留景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将其车牌为苏L0****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丹阳市陵口镇新庙村一篮球场,后在该汽车内容留景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景某某、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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