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约在2020年1月6日或7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周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其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9日早上,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了刘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等3人采用烤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1月13日晚上,吸毒人员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来到内江市市中区**路** 号**栋**单元**号孙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周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有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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