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剑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3月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晚8时左右,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一行在剑阁县**镇闲逛时,孙某某因自己曾借贾某某的200元钱,提出自己请二人到剑阁县**镇**号KTV玩耍,三人同意后就来到**镇**号KTV“555”包间内喝酒唱歌。期间,王某某电话邀约了罗某某到所在包间一起玩耍,由罗某某提出联系冰毒吸食,随后罗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带回包间内,四人将冰毒吸食完后,孙某某到吧台找到张某某结账,包间费和酒钱共计270元,因当时孙某某没有钱,承诺过两天转账给张某某,然后4人各自离开回家。2018年12月27日20时32分,孙某某通过微信将270元包间费转账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付费的KTV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豫川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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