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街**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5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6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8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其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苏G1****)先后至灌南县三口镇、田楼镇,在车内分别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灌南县三口镇新204国道最南段路边其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灌南县三口镇新204国道路中段路边其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王某某家门口其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灌南县三口镇工业园区内东西水泥路路边其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 年8 月15 日21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灌南县田楼镇灌河大桥桥东桥下其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被查处,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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