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38岁,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冬天至2019年9月租住济宁市**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租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并实际入住。被告人孙某某在该租住房产内于2017年秋天的一个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卜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敏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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