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从重庆购买毒品回来后,容留陈某某一起在自己家里的客厅、卧室吸食毒品四次。
1、2019年7、8月份,孙某某在家里接待重庆的赵某某和代某某,陈某某下班后到孙某某家里吃饭,吃饭后,赵某某拿出毒品,并准备好吸毒工具后,孙某某、赵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在孙某某家客厅内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孙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叫陈某某到她家耍,陈某某打车到孙某某家中后,两人在孙某某的卧室里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年底的一天,孙某某和陈某某一起乘车到重庆购买了毒品之后,于当日回到遵义,次日陈某某到孙某某家里,二人在孙某某的卧室里吸食毒品。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坐车到重庆渝中区购买毒品后,二人于当日回到遵义孙某某家,并在孙某某家屋里的卧室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辨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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