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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单元****号,住平昌县****小区****室。2018年12月1日,因吸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0日,因吸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居住地吸食冰毒。

1、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租住的平昌县**镇**区**楼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租住的平昌县**镇**苑**栋**室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9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平昌县**镇**苑**栋**室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0日,民警在平昌县**镇**苑**栋**室将孙某某抓获归案。

孙长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2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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