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南部县**镇**巷**号**楼。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6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3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其位于南部县**镇**巷**楼**号家中容留杨静、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1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征得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后,带上毒品来到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南部县**镇**巷**楼**号的家中,两人将毒品吸食。
2、2020年7月底,吸毒人员李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南部县**镇**巷**楼**号家中吸食毒品,期间,吸毒人员杨某某也来到被告人孙某某的家中,并一起吸食了毒品。
3、2019年9月份,吸毒人员夏某某与李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南部县**镇**巷**楼**号的家中后,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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