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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孙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7年**月**日

文化程度

高中

身份证号码

2301251987********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期**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区**路**区**号楼**号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9月28日

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执行)

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12月2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1.2020年9月的一天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驾驶的号牌为黑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9月的一天晚,被告人孙某某在位于黑龙江省**社区**路**区**板面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驾驶的号牌为黑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内,容留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 证人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

量刑

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珅

                                    2020年12月18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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