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元**户,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室其家中,先后五次容留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路高飞
2020年1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古交市公安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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