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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5月2日被原武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29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1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 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17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9月21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灌云县**街道**村的家中二楼卧室,分别容留吴某某、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一同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刑事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8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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