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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孙某某位于隆回县**镇******楼一楼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二、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位于隆回县**镇******楼一楼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三、2020年1月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容留范某某、“阿成”在孙某某位于隆回县**镇******楼一楼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尿检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房屋内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主动带领办案民警将贩卖毒品的段某某抓获,有立功表现,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范某某、黄某某、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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