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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临潼区**街办**四组**号家中,与魏某某共同吸食注射400元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0月13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东街四组113号家中,与魏某某共同吸食注射400元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0月15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临潼区**街办**四组**号家中,与魏某某共同吸食注射400元毒品海洛因;

4.2019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临潼区**街办**四组**号家中,与魏某某共同吸食注射400元毒品海洛因;

5.2019年11月2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临潼区**街办**四组**号家中,与魏某某共同吸食注射400元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邹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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