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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某租用李某甲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村“**”饭店欲经营**馆,**女性**,并为女性**提供卖淫场所。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馆装修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饭店内容留卖淫女梁某某、王某某、郎某某卖淫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梁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24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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