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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85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上**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8月8日、10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分别于8月30日、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泉县**镇街上经营**旅社,其明知高某某、张某某(自报)系卖淫人员,仍容留二人在**旅社卖淫,约定卖淫一次提成5元至10元不等。2016年7月8日上午,**派出所民警对**旅社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韦某某和避孕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上**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材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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