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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卖淫,于2014年7月2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租住处内,容留方某某、邢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后与方某四六分成,与邢某某三七分成。

1、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至次日0时许,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欲进行嫖娼活动,后李某某与方某某在该处先后发生性关系两次,方某某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251元。

2、2020年8月21日0时许,李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欲进行嫖娼活动,后李某某与邢某某在该处发生性关系,邢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

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杰

检察官助理:刘芸彤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一宗,共计九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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