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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住应县菜市**门**,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容留苏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卖淫,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10元,并现场查获两名嫖娼人员李某某、冀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应县菜市**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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