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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1991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襄城县**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7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襄城县安庄村一独家院附近,为卖淫女李某某、牛某某把风望哨十余次,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卖淫女牛某某使用,以方便牛某某收取嫖资,非法获利共计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 证人证言; 3. 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慧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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