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乡**村**组,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期**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将租赁的青岛市城阳火车站东侧一平房提供给妇女翟某某、代某某、周某某等三人,用于其采用自行拉客的方式卖淫;该与卖淫女按2:3比例分成,共获利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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