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乡**村**组,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期**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将租赁的青岛市城阳火车站东侧一平房提供给妇女翟某某、代某某、周某某等三人,用于其采用自行拉客的方式卖淫;该与卖淫女按2:3比例分成,共获利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