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5********。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址:东阿县**,**金属制造厂。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名爵轿车,在东阿县胶城国际小区东门咱家菜馆门前先后与朱某乙和周某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后经聊城市公安局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5mg/100ml。
2、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东阿县胶城国际小区东门咱家菜馆门前驾驶鲁******号名爵轿车剐蹭其他车辆后,无故驾驶其机动车辆顶撞被剐蹭车辆车主周某某,后孙某某下车一边辱骂周某某一边拖拽、踢打周某某,周某某的厨师李某某、邻居杏花村饭店老板朱某乙见状后上前拉架,先后遭到孙某某的追打及纠缠。经东阿县公安局鉴定,周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20年1月24日,孙某某与周某某、李某某、朱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三被害人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车辆剐蹭痕迹照片;证人朱某甲、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朱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继刚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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