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号,住昆明市西山区***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在昆明市官渡区**村路上,对正在收摊的施某甲无故进行阻拦拉扯,随后对施某乙实施殴打,致施某乙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施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1524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伍张(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散页散页(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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