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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5日、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5月、8月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10日、15日;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于2016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诈骗于2017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2018年3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7日、15日、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因对自身境遇不满,多次酒后在江阴市**街道采用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等方式发泄情绪,造成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13时许,酒后在江阴市**街道*街*号**电动车店门口,对正在张贴广告的被害人宿某某无故拳打脚踢,被害人宿某某的墨镜掉落被车辆碾碎。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0时许,酒后欲前往江阴市**医院病房住宿,在医院门口预检分诊台不服从防疫规定配合测量体温等,遭到医护人员劝阻后,辱骂、恐吓医护人员刘某某。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1时许,酒后在江阴市**街道*街与**街路口新冠疫情执勤卡口,对新冠疫情志愿者陆某、马某某挑衅滋事,后殴打被害人陆某、马某某。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凌晨,酒后欲前往江阴市**医院病房住宿,在医院门口预检分诊台不服从防疫规定配合测量体温等,遭到医护人员劝阻后,辱骂、恐吓医护人员赖某某。

5.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至江阴市**街道**路**号被害人顾某某夫妻经营的快餐店喝酒吃饭,后因顾某某夫妻不同意被告人孙某某赊账,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顾某某夫妻拳打脚踢,致顾某某手臂、大腿等处肿痛,饭店内的一扇玻璃门损坏。

6.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日12时许,酒后至江阴市**街道**大道**号**超市,因未戴口罩遭到劝阻后,将超市门口桌面上的体温枪等扔到地上,保安邓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孙某某对其进行殴打,至被害人邓某某嘴巴等处受伤。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例资料、伤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栾某某、徐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宿某某、邓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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