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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园**。2011年6月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八一派出所罚款200元;2011年12月5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万元;2017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1月3日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2月17日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88-9号沙柳花园小区居住。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回家,因保安不让其进入,被告人孙某某四次驾驶车辆撞小区门口处的道闸栅栏杆,致六根栏杆破损。经价格鉴定,道闸栅栏杆损坏价值是4572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维修发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涉案车辆信息表及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2. 证人陈某某、石某某、温某某、吕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岚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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