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晚10时许,曹某某(另案处理)与郭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银座歌厅一包房内唱歌喝酒,曹某某酒后用酒瓶砸坏该包房内电视一台,包房内墙上玻璃一块,并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曹某某打电话叫来董某某(在逃),后董某某与一同前来的张某甲与歌厅老板许某某及歌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曹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等人驾车离开。2016年6月11日0时13分许,曹某某与孙某某,以及董某某叫来的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丁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宝宝”(上述七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再次来到银座歌厅,在董某某车上拿上镐把、消防斧等工具,对银座歌厅内的物品进行打砸,现场被砸坏55寸长虹液晶电视三台、联想I9台式液晶显示器一台及歌厅内若干物品,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总价值61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宋某某、郭某某、赵某甲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曹某某、姜某
某、张某丙、张某乙、赵某乙、丁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银座歌厅内外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一起,为泄私愤、逞强耍横,打砸银座歌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6万余元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任冬梅
助理检察员:吕英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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