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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15时50分许,在山海关区关城御景苑小区物业楼二楼物业办公室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解某某及高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吃饭饮酒期间,无故持啤酒瓶将解某某头面部打伤,后被他人劝开。经鉴定,解治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2019年2月21日22时许,在山海关区聚熙客烧烤店二楼餐厅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吃饭、喝酒期间,孙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无故扎李某某胸部一刀,随后二人发生撕扯,李某某推开孙某某起身跑向三楼,孙某某随后持刀追赶至楼梯处口处返回,李某某跑至三楼楼梯平台处时,三楼楼道及三楼餐厅在无照明状态,李某某惧怕被孙某某继续伤害,遂从三楼楼梯平台窗口处跳向楼外被摔伤。后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孙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聚熙客饭店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二〇一九二十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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