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号,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妻子吵架,使用车钥匙将停放在济源市愚公路(**小区东门口公交站牌附近路段)西边机动车道上的十二辆汽车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10900元。其中:1、豫U/0****别克牌轿车,损失价格为450元;2、豫U/9****奔驰牌轿车,损失价格为1200元;3、豫U/9****雪佛兰牌轿车,损失价格为900元;4、豫U/8****本田牌轿车,损失价格为1100元;5、豫U/9****丰田牌轿车,损失价格为1100元;6、豫U/G****奥迪牌轿车,损失价格为1200元;7、豫U/X****东风雪铁龙轿车,损失价格为300元;8、豫U/3****东风日产牌轿车,损失价格为300元;9、豫U/Y****起亚牌轿车,损失价格为400元;10、豫U/9****丰田牌轿车,损失价格为2750元;11、豫U/0****大众牌轿车,损失价格为600元;12、豫U/W****东风日产牌轿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0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被告人孙某某户籍情况说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