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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某于1984年12月进入本县**水泥有限公司工作,1987年8月因工受伤,致右腕和右手部分功能丧失,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03年10月经复查鉴定为六级伤残。2003年企业改制安置职工时其选择内退,享受六级伤残待遇。2015年以前按照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2015 年底,根据部分工伤职工要求,县*甲局责成县**水泥有限公司留守处对工伤、内退职工及死亡职工遗属的待遇进行了调整,2016年1月26日上报县*乙局备案,从2016年1月起执行新待遇标准,并补发了2015年的差额。孙某某对企业执行的工伤人员待遇的方式和标准提出异议,向县*乙局提出了落实工伤待遇政策的申请,县*乙局及时给予了回复。孙某某不服,向宜昌市人社局提交了复查申请,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14日下达了 《关于孙某某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孙某某仍不服,向省人社厅提出复核申请,省人社厅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了《关于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对孙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其仍认为工伤待遇未落实,之后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18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公室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其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在上访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无事生非,采取缠访、闹访等手段,以访施压,强行向本县*甲局索要现金合计人民币6194.4元。

1、2017年2月,孙某某要求本县*甲局**覃某某报销其到北京、武汉、宜昌等地上访的车船费,将覃某某堵在办公室,不让其离开,时间长达三小时,并以越级上访为要挟,迫使覃某某给其报销了因上访支出的车船费人民币1194.4元,解决“困难救助金”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11月6日,孙某某以工伤待遇政策未落实到位为由,到本县人民政府门前岗亭处,大声吵闹、辱骂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拦截县*甲局**覃某某,将覃某某揪住吵闹,致多人围观,扰乱政府办公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7年5月26日,孙某某到长阳县纪委信访室**李某某办公室举报县*甲局、县*乙局在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政策中不作为,态度蛮狠、拍桌子,严重影响其正常办公。

4、2018年12月3日,孙某某因未提供银行账号故未及时发放工伤津贴,却以县*乙局停发其工伤津贴为由,到长阳县纪委信访室**李某某办公室反映情况,在其办公室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其正常办公。

5、2019年1月下旬,孙云成多次找本县*甲局副**魏某某报销上访开支费用,遭拒绝后,于同月24日购买火车票进京上访,并以非访威胁接访干部,迫于维稳压力,魏某某同意孙某某回长阳后给其报销相关费用,孙某某方随接访干部返回长阳。2月2日,孙某某以借支的名义找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甲局索要现金2000元。

二、2017年经大数据核查,被告人孙某某因有车辆、工商注册和个人所得税信息,本县**镇**社区将其低保资格取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多次到本县**镇政府、**社区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孙某某无事生非,采取缠访、闹访手段,以访施压,迫使本县**镇政府恢复其低保待遇,违规领取低保金人民币6480元,并以临时救助的名义索要人民币4000元。

1、2017年12月8日,孙某某、周某某以**社区工作人员违规将其低保取消为由,在**社区大厅吵闹,占用工作窗口,用工作人员的电脑鼠标敲打办公柜台等滋事手段威胁工作人员,致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严重影响社区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8年3月18日,孙某某、周某某以政府取消低保为由,到本县**镇政府信访办上访,语言威胁政府值班工作人员及其带班政府领导,在信访办滞留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其正常办公。

3、2017年9月29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3月20 日孙某某以本县**镇政府取消低保为由,分三次找**镇人民政府以临时救助的名义强行索要现金3000 元。

4、2019年1月30 日,孙某某从北京上访被接回后,孙某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找本县**镇人民政府索要临时救助,政府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同意给其临时救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不再受理告知书》、上访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敬化平、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录音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访施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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