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住莱西市**街道**村**号,无业。2016年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8月30日到莱西市公安局姜山工业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纪某某、孙某某(以上四人均判刑)等人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一出租房处门口,酒后滋事,用拳脚、铁锨等随意对梁某玮、栾某鸿、栾某斌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三被害人之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同案犯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赔偿已获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谅解,建议对其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及理由说明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