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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乡**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2020年1月,孙某某在其生活的**乡**村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主要犯罪事实有:

孙某某经常无故辱骂恐吓侯某某,2019年9月24日晚,孙某某在西宋丁村正街上拦住侯某某,侯某某怕被殴打将电动车留在现场后迅速逃离现场,孙某某将侯某某的电动车推走并扬言索要五百元钱才归还,第二天经人劝阻后才让侯某某将电动车推回,2019年10月19日晚,孙某某在本村村民钮某某家门口截住侯某某后辱骂、恐吓侯某某,后被钮某某、宋某某阻止后侯某某才得以回家。

2018年秋天的一天,孙某某无故用铁锤将刘某甲家老院子的大铁门处的瓷砖和砖块砸坏,2019年9月22日又再次用砖头捣该门的铁皮,致使该大门铁皮表面坑坑洼洼。

2018年11月20日,孙某某因偶发矛盾将王某甲一块后墙玻璃砸烂;2019年10月2日下午14时许,孙某某使用木棍无故敲打王某甲的雨棚,致使王某甲家铝合金门窗变形。

2019年11月8日上午11时许,因家庭琐事,孙某某对其母亲武某甲进行殴打,其弟媳妇刘某乙在阻拦过程中被孙某某用手指捅住眼睛。

2019年12月8日武某乙来**村卖油,孙某某打了油后不但不给钱,还对武某乙辱骂并进行了殴打。

2019年12月11日郝某某在**村买东西时孙某某向其索要60元钱,称是郝某某欠他的,并强行拿走郝某某电动车钥匙,扬言不给钱就不让走,郝某某最后只能借别人60元钱给他,经调查郝某某未欠孙某某钱。

2020年1月6日称孙某某因长期拖欠电费被电管站停电,多次将钮**家的电线切断接到他家的电表箱里,造成钮**家多次断电。

2020年1月11日下午,孙某某在西宋丁村东升煤化公司附近上,拦截路经此处的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的大车,索要过路费,二人均未给钱,张某乙报警后才得通过;1月12日下午14时许,孙某某拦住褚某某、王某乙驾驶的车辆索要10元钱,二人分别给了孙某某10元钱才得以通过。1月16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拦住乔某某驾驶的大车索要20元钱,乔某某未给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孙某某传唤到到案。经调查,东升煤化公司进料负责人闫某某听到司机反映有人截车要钱时曾出面劝阻并给过孙某某四五十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武某某、钮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王某甲、武某某、褚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褚某某、张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向他人强拿硬要钱款,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20年5月1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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