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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里**楼**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2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2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街**路与**路交口处,刘某某(另案处理)倒车时,撞击到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遂赶到现场,伙同刘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孟某某系陈某某朋友,见状遂通知围观群众报警,安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又无故对孟某某实施殴打,致孟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孟某某外伤所致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腹壁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辩护人:刘公力,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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