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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南沙河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滕州市南沙河镇**村附近的恒源羊汤馆吃饭时,持酒瓶无故将在该饭店吃饭的陈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孙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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